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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作者:执法监督… 点击量:2960 更新时间:2021/7/23 15:31:39 分享至:

各县(区)文广旅局,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

为创建我市文旅市场一流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刚性执法与柔性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立即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及时纠正的,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1年7月20日

资阳市文化市场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文化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本着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文化市场实际,决定在全市文化市场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

    在全市文化市场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进一 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文化市场繁荣健康发展的一项具体行动;是回应市场主体关切、解决基层执法难点的举措;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和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路径。

    二、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法律和公序良俗。守好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体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两年内(下同)首次违法又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原则上给予批评教育、承诺改正即可。

(三)探索柔性执法。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刚性制度制约和柔性服务并行。

(四)倡导诚实守信。市场主体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 或整改后两年内又出现同种类违法行为的,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此次违法行为应当视为两年内第二次。

三、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及适用条件

    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就是对市场主体在两年内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具体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制度。

    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2.具备整改条件;

     3.属于两年内首次发生的违法行为;

     4.属于《资阳市文化市场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四、规范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几点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告知承诺制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原则上,清单中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适用告知承诺制。 对属于清单范围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认为不宜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按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二)严格规范适用程序。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依法进行核查。属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自愿签署承诺书。

    对已经适用告知承诺制,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等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核查。

    (三)强化证据保存。实施告知承诺制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书面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机构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对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处理情况按规定回复案件线索来源方。

    (四)突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应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指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以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法治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存在消费投诉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依法进行调解,妥善处理消费者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但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进行非法干预。

    

附件:1. 文化市场轻微违法承诺改正书样式

2. 资阳市文化市场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20项)

附件1

文化市场轻微违法承诺改正书

            NO:(事先印刷流水编号)    

资阳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你局执法人员(写明执法人员,至少两名,与现场检查笔录、远程勘察笔录等对应 )在      年   月  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单位)存在(写具体的违法事实行为,与现场检查笔录一致       )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对我(单位)的(写明具体自然人的名字,与现场笔录一致   )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改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 1、立即予以纠正;

    □ 2、在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将整改措施等材料交你局。(注明材料收存地址和方式、人员)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曰

附:在场当事人身份证明。

注:一式两份,第一联执法机关归档,第二联交市场主体。


附件2

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

首次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

违反《四川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由县(市、区)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个人由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下同)

2

首次发现,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艺术品经营未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首次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

首次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

首次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6

首次发现,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7

首次发现,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8

首次发现,娱乐场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9

首次发现,娱乐场所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0

首次发现,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1

首次发现,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经责令改正,按时改正的。

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2

首次发现,旅行社超范围发布旅游广告,但未实际收客的。

违反《旅游法》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二)出境旅游;……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3

首次发现,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但未实际开展旅游活动,未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或主动弥补旅游者损失,取得旅游者谅解的。

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4

首次发现,旅行社与旅游者约定,不为出境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且未因此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违反《旅游法》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5

首次发现,旅行社与导游协商一致,由导游垫付部分团款,在团队结束后予以偿付,旅行社按约定时间偿付,或在团队结束后及时偿付的。

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6

首次发现,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7

首次发现,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在发现后能按时改正,且未因此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8

首次发现,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且能当场改正佩戴的。

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9

首次发现,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经改正能按规定配备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0

首次发现,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和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一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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