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资阳市文化娱乐行业诚信“红黑名单”认定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阳市文化娱乐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建立健全诚信“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文旅市发〔2018〕30号)和《关于印发〈资阳市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工作方案〉的通知》(资信联办〔2018〕2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对资阳市文化娱乐行业行政相对人诚信“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市文广新局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市文广新局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红黑名单”是指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第五条 守信“红名单”是指经由市文广新局申报或者审核,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党委、政府及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各种表彰、奖励等荣誉,并依法认定的行政相对人。
第六条 失信“黑名单”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由市文广新局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
(一)因违法违规经营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二)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的,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
(三)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从事文化综合监管领域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守信“红名单”信息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内容;
(二)荣誉名称;
(三)荣誉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名称和认定文号;
(四)荣誉认定的时间;
(五)诚实守信的事实;
(六)公示期限;
(七)其他依法可以公示的信息;
(八)国家、本省、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失信“黑名单”信息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内容;
(二)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的机关或者单位名称和认定文号;
(三)严重失信事实;
(四)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决定的主要内容;
(五)认定严重失信时间;
(六)公示期限;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八)国家、本省、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产生“红黑名单”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采集。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诚信“红黑名单”由局各相关科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科室或执法机构”)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二)信息报送。信息采集科室或执法机构须明确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对所属领域采集的纳入“红黑名单”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信息进行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局办公室。要填报《资阳市文广新局“红黑名单”社会法人登记表》(附件1)或者《资阳市文广新局“红黑名单”自然人登记表》(附件2)。如涉及失信“黑名单”的,在报送前,信息采集科室或执法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约束措施,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复核,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确认。
(三)信息公布。局办公室每月月底将信息采集科室或执法机构填报信息汇总生成“红黑名单”的初步名单,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同意后,通过资阳市文广新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资阳市文广新局局域网站公布“红黑名单”信息,同时报送至“资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有异议的,由局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或执法机构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修改。
第十条 守信“红名单”公示有效期为3年。失信“黑名单”公示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市文广新局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市文广新局门户网站、“信用资阳”网站以及市信用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公示其相关信用信息;
(二)报送至“资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三)准许行政相对人使用和宣传其受表彰的结果;
(四)申请项目资金扶持或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等优惠政策时,给予优先推荐和支持;
(五)在市文广新局政府招投标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在市文广新局各类评奖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评选;
(七)在市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各类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优化监管安排,对其相应减少检查频次;
(八)在政府、行业协会评先评优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九)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加快办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允许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并先行受理;
(十)其它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被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期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其担任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限制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文化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三)不得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四)报送至“资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开披露,依据相关规定,开展联合惩戒;
(五)通报公安、工商、通信等相关管理部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三条 市文广新局应当将“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便于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
第十四条 鼓励失信“黑名单”行政相对人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十五条 守信“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经异议核实,“红名单”行政相对人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行政相对人发生不符合认定标准情形的。
第十六条 失信“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
(一)经异议核实,“黑名单”相对人认定有误的;
(二)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的;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变化,行政相对人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十七条 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行政相对人,在其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退出“黑名单”。
行政相对人向原信息采集科室或执法机构提交申请退出“黑名单”的材料。原信息采集科室或执法机构应当依据申请对“黑名单”行政相对人纠正失信行为进行核实和认定,对符合退出“黑名单”的,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于收到报送表的10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将原“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从“黑名单”中撤出,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对符合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的,撤回原发布信息。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资阳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资阳市文广新局“红黑名单”社会法人登记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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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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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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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红 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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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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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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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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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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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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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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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代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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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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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或处罚)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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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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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描述 (15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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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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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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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决定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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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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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或处罚)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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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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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写“红黑榜”类别时,请在相应选项内打“√”;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属三选一项目,请在相应栏目内填写代码;
3.奖励依据为本系统有关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处罚依据为相关法律依据。
附件2
资阳市文广新局“红黑名单”自然人登记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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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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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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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红 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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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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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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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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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或处罚)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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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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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描述 (15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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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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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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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决定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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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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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或处罚)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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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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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写“红黑榜”类别时,请在相应选项内打“√”;
2.奖励依据为本系统有关部门印发的相关文件,处罚依据为相关法律依据。
资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