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公布第一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资府办发〔2021〕3号)要求,现将资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第一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及其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予以公布。除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可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附件:1. 资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告知将承诺事项
首批清单目录
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演员的表演能力证明)
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营业执照证明)
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三名导游人员的劳动关系
证明和导游资格证明)
5.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证明)
6.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
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证明)
资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1年3月9日
附件1
资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告知将承诺事项首批清单目录
序号 |
部门(单位)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演员的表演能力证明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
部门规章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院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演出行业协会 |
|
√ |
|
2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执照证明 |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
部门规章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3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三名导游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和导游资格证明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三十一条 |
法律、行政法规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
|
|
4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企业法人营业证明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旅游局颁布)第八条 |
法律、部门规章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
5 |
广播电视部门 |
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证明 |
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第二款 |
部门规章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部门 |
宾馆饭店 |
√ |
√ |
|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演员的表演能力证明)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资府办发〔2021〕3号)要求,本部门就办理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时涉及到的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具体如下:
一、告知内容
(一)证明名称及设定依据
演员的表演能力证明设定依据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二)证明的内容
演员的表演能力证明的内容是:
1. 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 职称证书;
3. 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4. 其他有效证明。
(三)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的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四)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撤销申请人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列入市、县(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申请人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行政机关核查全力
1. 线上核查。由行政审批工作人员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2. 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审批人员通过“信用平台”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检查。
3. 监督核实。对实行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的申请事项,行政审批人员应将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在本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行政审批人员应及时开展核实工作,并将核实情况通知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由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后续查处工作。
二、承诺内容
(一)本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愿意自行承担因不实承诺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二)本人愿意对未提供的演员的表演能力等证明材料,作出以下承诺:
1. 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2. 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
3. 本人愿意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 对因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营业执照证明)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资府办发〔2021〕3号)要求,本部门就办理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时涉及到的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具体如下:
一、告知内容
(一)证明名称及设定依据
营业执照证明设定依据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二)证明的内容
营业执照证明的内容是:营业执照。
(三)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的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四)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撤销申请人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列入市、县(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申请人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行政机关核查全力
1. 线上核查。由行政审批工作人员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2. 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审批人员通过“信用平台”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检查。
3. 监督核实。对实行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的申请事项,行政审批人员应将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在本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行政审批人员应及时开展核实工作,并将核实情况通知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由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后续查处工作。
二、承诺内容
(一)本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愿意自行承担因不实承诺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二)本人愿意对未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作出以下承诺:
1. 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2. 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
3. 本人愿意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 对因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三名导游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和导游资格证明)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资府办发〔2021〕3号)要求,本部门就办理旅行社设立许可服务事项时涉及到的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具体如下:
一、告知内容
(一)证明名称及设定依据
三名导游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和导游资格证明设定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三十一条
(二)证明的内容
三名导游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和导游资格证明的内容是: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三)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的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四)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撤销申请人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列入市、县(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申请人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行政机关核查全力
1. 线上核查。由行政审批工作人员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2. 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审批人员通过“信用平台”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检查。
3. 监督核实。对实行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的申请事项,行政审批人员应将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在本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行政审批人员应及时开展核实工作,并将核实情况通知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由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后续查处工作。
二、承诺内容
(一)本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愿意自行承担因不实承诺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二)本人愿意对未提供的三名导游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和导游资格证明等证明材料,作出以下承诺:
1. 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2. 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
3. 本人愿意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 对因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企业法人营业证明)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资府办发〔2021〕3号)要求,本部门就办理旅行社设立许可服务事项时涉及到的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具体如下:
一、告知内容
(一)证明名称及设定依据
企业法人营业证明设定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旅游局颁布)第八条
(二)证明的内容
企业法人营业证明证明的内容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三)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的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四)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撤销申请人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列入市、县(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申请人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行政机关核查全力
1. 线上核查。由行政审批工作人员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2. 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审批人员通过“信用平台”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检查。
3. 监督核实。对实行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的申请事项,行政审批人员应将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在本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行政审批人员应及时开展核实工作,并将核实情况通知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由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后续查处工作。
二、承诺内容
(一)本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愿意自行承担因不实承诺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二)本人愿意对未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证明等证明材料,作出以下承诺:
1. 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2. 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
3. 本人愿意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 对因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证明)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资府办发〔2021〕3号)要求,本部门就办理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服务事项时涉及到的以下证明可采取告知承诺。具体如下:
一、告知内容
(一)证明名称及设定依据
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证明设定依据是: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第二款
(二)证明的内容
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证明的内容是: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的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四)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撤销申请人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列入市、县(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申请人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行政机关核查全力
1. 线上核查。由行政审批工作人员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2. 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审批人员通过“信用平台”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检查。
3. 监督核实。对实行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的申请事项,行政审批人员应将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在本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行政审批人员应及时开展核实工作,并将核实情况通知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由县(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后续查处工作。
二、承诺内容
(一)本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愿意自行承担因不实承诺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撤销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二)本人愿意对未提供的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证明等证明材料,作出以下承诺:
1. 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2. 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
3. 本人愿意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 对因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