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解读
特点一:
适应发展新要求,着力打造四川特色公共文化服务展
《条例》适应发展新要求,着力打造四川特色公共文化服务。具体来说,《条例》适应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发展需要,积极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适应乡村振兴和乡镇区划、村级建制调整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提升改造纳入城市改造范畴,整合各类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活动项目组织、服务资源配送等,打造具有鲜明特色和人文品质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同时对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传承和发展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作了细化规定。同时,《条例》还健全了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建立了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为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度。完善乡村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乡村优秀传统文化。
《条例》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衔接《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这也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明确将传承弘扬红色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立足四川历史文化特色,衔接《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等法规,明确将传承弘扬古蜀文明、巴蜀文化、藏羌彝文化等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挖掘整理利用古蜀文明、巴蜀文化、红色文化、民族文化等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特点二:
多措并举,践行法规有效实施过程中的人民民主
《条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为适应党和国家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新要求,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和设施建设运营,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条例对"社会参与"作了专章规定,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机制,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全民共享。
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和向社会公布有关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征求公众意见;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开放时间等服务信息;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众文化需求征询,并将征询反馈情况作为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提供的依据,提高公共文化服务针对性、精准度。
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全民共享。为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及性,更好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条例》规定推进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普及法治文化,促进法治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进网络等;促进全民艺术普及,建立国有单位与社会力量联合普及工作机制;鼓励和规范基层群众性文化体育健身活动。
特点三:
适应老龄社会和未成年人保护需要,细化完善特殊群体的有效服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对"一老一小"特别是中小学生提供更加精准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根据中央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美育工作等意见精神,《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专业艺术工作者、专业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常态化开展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的专业文化体育培训、指导等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文化体育组织为学校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指导,普及艺术、体育运动技能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中小学校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同时细化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新、改、扩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同步建设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无障碍设施、便利设施;开展适合在校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组织和扶持不同类别残疾人开展或者参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
特点四:
形成合力,强化监督保障
为促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工作保障,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条例》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考核;公共文化经费支出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强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评价约束机制,提升购买服务质量。